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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诺堂集团财税分享---小孩擅自买的东西能退吗?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有这个规定

    孩子购买自己喜欢的书、学习用品、玩具等,家长一般不会反对,但如果进行大额消费,购买奢侈品,家长就要干预了。背着家长花5999元买苹果手机、借上网课偷用家长手机充值网络游戏、花1万多购买“盲盒”、“炒鞋”……近两年,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尤其是网购后家长要求退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消费渠道的多样化和移动支付便捷化,给未成年人消费提供了渠道,也增加了商家区分交易对象的难度。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往往后知后觉。一旦发现类似情况,更多家长关心的是:小孩擅自作主买的东西能退吗?如何做才能减免损失?购“盲盒”、买宠物、充值网游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频频疫情期间,网课成为日常。然而有家长发现,孩子借着上网课竟然偷偷拿家长手机充值网游。去年,河南许昌的一位刘先生就发现,网课期间,儿子用他的手机表面上网课,实际玩游戏,并在短短一周时间给网络游戏累计充值了1万余元。更让刘先生郁闷的是,每次充值后,“聪明”的孩子竟会偷偷将消费记录删除。2020年3月,家住浙江温岭的丁女士发现自己刚满16周岁的孩子带回来一只宠物猫。询问后得知,这只猫是孩子瞒着家长在某宠物商店花1200元购买的。丁女士认为,孩子属未成年人,没有消费意识,向商家申请退猫,双方协商不下,*终在当地消保委的调解下,商家同意退款。现今大火的“盲盒”也是未成年人消费的重灾区。去年山东省胶州市的一位崔女士向媒体求助,称自己上六年级的女儿偷偷从她手机里转钱,分三天在同一家店铺购买了1万余元“盲盒”。*终在胶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商家退还了6000元。就在不久前,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位刘女士举报,称读幼儿园的小孩购买了200元奥特曼“盲盒”卡片,“这么小的孩子没什么判断能力,希望商家能退还一部分钱。”由于盲盒卡片已全部拆开,无法退货,*终在执法人员的协调下,事情以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解决。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透露,今年该局已接到多起小学生、幼儿园的小孩购买盲盒的投诉,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案例:男孩偷买手机 法院判决网购无效但需承担折旧损失去年2月,江苏南京一名14岁男孩儿小乐(化名)独自在家时翻出母亲存放在家中的现金,偷偷网购了一部苹果手机,售价5999元。小乐有一部母亲淘汰给他的旧手机,但由于很多同学都是“果粉”,他也一直心痒。因怕母亲责骂,小乐收到手机后背着母亲偷偷使用,不用时就将手机藏起来。三个月后,母亲打扫房间在橱柜中意外发现了这部手机。小乐是离异家庭,按照小乐母亲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能力,她是不可能允许儿子用这么高档的手机的。因商家不同意退货,小乐母亲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5999元买一部手机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较大的支出,显然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或普通生活用品,即便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也需要仔细斟酌。同时,该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小乐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独立与商家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小乐应当将手机返还,商家应当退还货款。法院同时认为,小乐隐瞒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网购手机,存在一定过错,母亲作为监护人对小乐的监管存在疏忽,二人应当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被告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也导致了手机价值进一步贬损,应承担轻微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乐将手机返还,商家退还手机货款4200元。在另一起北京法院审判的案例中,一位朱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存在异常消费13次,总计6733元。后询问外孙得知,是10岁的外孙小东(化名)背着他用其信用卡进行网络游戏充值。当时正值暑假,小东在外公、外婆家居住,私自获取了外公的信用卡,充值消费后还偷偷删除了外公手机中的短信通知。然而,该起案件由于小东家长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东与游戏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要求退款并赔偿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法条: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毕晓宇表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对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是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判断能力还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孩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算有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其购买的商品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消费水平,且事后没有得到家长的追认,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至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更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毕晓宇表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商家没有损失,双方各自履行退货退款的义务即可。如果商品无法返还,如电子书、鲜活农产品、已经安装的计算机软件等,或者互相返还财产后,商家面临着商品折旧或劳动成本的损失,就要考虑责任的承担问题了。明知未成年人非正常消费 商家要负全责毕晓宇解释说,如果未成年人消费时没有故意隐瞒年龄,商家在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和认知等不相符的交易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就要由商家自行承担。对于在消费过程中未成年人故意隐瞒年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家也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商家尽到了义务,那么全部损失就应由家长承担。如果商家没有尽到义务,那么相关损失则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在网络消费中,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无法面对面,商家很难知道消费者的年龄,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有的交易平台会要求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一般情况下商家按照交易平台的规则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但是,对于网络下单、货到付款的情形,商家在交付商品并收取货款的时候,应当注意接收商品的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如果配送员发现接收商品的是孩子,应当先行向家长确认。如果明知道接收商品的是孩子却仍然进行交易,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多贵的商品才算超出了孩子的正常消费?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消费是否属于正常消费,是否超出其年龄认知?这个问题也困扰了很多家长。毕晓宇说,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以当地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衡量,从而判断孩子的消费是否属于一般性消费或普通生活用品消费,以及是否超出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此外,法院也会参考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日常消费水平、家长平时给予的零用钱多少、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家长如何举证是未成年人消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家长*先面临的是举证的难题。对此,毕晓宇也给出了建议:对于孩子使用家长账户进行消费的,家长要尽可能举证证明自己在消费的时间段不具备消费的可能性;对于孩子自行注册账户进行消费的,家长需和孩子好好沟通,记录孩子注册的时间和过程。还可以调出消费时的聊天记录等,从中找出成年人的语言表达与孩子的区别。“未成年人正确的**观和消费观的养成,家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应通过言传身教,教育未成年人科学地看待**,养成量入为出、与年龄相适应的消费观。”毕晓宇指出,规范未成年人不当消费行为应多管齐下: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消费;网络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同时,商家也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此外,父母应当管理好家庭财产,尤其要保管好自己名下的移动支付账户信息,不向未成年人透露支付密码。对于未成人的网络消费需求,尽量由父母操作完成,避免未成年人自行网络消费。本文摘自北京日报,原文链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3238082372975031中诺堂会计服务(嘉兴)有限公司长期提供嘉兴注册公司、嘉兴代理记账及商标注册代理代办等一系列企业服务,关于中诺堂的更多详情可直接咨询本公司:4001669883
  • 注销公司能逃避债务吗?嘉兴中诺堂会计告诉你

    案情简介2013年5月2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张某购买变压器等43万元货物。张某按约交付货物并调试完毕,某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尾款33万元至今未付。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由公司股东王某和徐某组成清算组,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清算报告,在《都市时报》刊登了注销公告。2016年3月1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某公司注销登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和徐某支付货物尾款33万元及利息。王某和徐某辩称,清算组已依法刊登注销公告,公司注销程序合法,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准予注销登记。某公司注销后,公司和股东都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公司《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负债总额为0”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王某和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对欠付货款知道且应当知道。同时,某公司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张某,导致其未能在清算过程中得到清偿,王某和徐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对外负债,股东通过不通知债权人,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方式,企图悄无声息地“合法”注销公司。这种操作能否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应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后可申请注销公司。可见,公司股东意图注销公司,从程序和形式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使债权人能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为逃避责任,一般不会书面嘉兴中诺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提示注册公司需谨慎,注销公司决不是逃避责任的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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